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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3-14 】

一、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均应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致使仪器和设备受潮、腐蚀、生锈等变质损坏或丢失;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借用丢失者;嬉闹造成损坏者。

二、属下列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原则:根据本人一贯表现,事故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损坏价值等具体情节实事求是酌情赔偿。

1.丢失二用物资应严格计价赔偿;

2.损坏丢失零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四、仪器设备使用、保管的实验管理员或个人,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部门分管领导,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院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处理。

五、仪器设备发生事故后,要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经分级管理权限领导批准后,由赔偿人到财务部门交款,并相应作财产减少处理。赔偿费留本单位作修理费或购置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