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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七条 采购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需要,对常用的专用的物品可适量备用。
第八条 在用物品要有专人管理,认真做好使用登记手续,对“两用”低值品要认真做好领用登记手续。对贵重、稀缺、危险品等物品要专项做好使用记录,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物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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