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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11 】

第三章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七条对于三级教学事故(III),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II)处理。

第八条对二级教学事故(II)责任人,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I)处理。

第九条对一级教学事故(I)责任人,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全年岗位考核奖励和职务业绩奖励。

第十条对二级教学事故(II)责任人,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对一级教学事故(I)责任人,延迟两年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低岗位等级、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未按事故条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学校将视情况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所在单位负责人下一年度各类教学评优、评奖资格,以及单位集体类的教学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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