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受处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教师的教学事故申诉事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纪委(监审)、人事处、教务处相关负责同志、督导组代表、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递交书面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和仲裁。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做出处分。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仲裁为最终仲裁。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变更后,教务处、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分决定的变更。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