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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11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其他未在《福州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中列出的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参照该表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原《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福大教〔2010〕7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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