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其他未在《福州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中列出的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参照该表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原《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福大教〔2010〕7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