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填报《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三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定。一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事故认定表和处理意见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具体代替。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和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的人员,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